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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研讨丨以《肖申克的救赎》为例浅析法律与自由之关系

发布时间 :2020/12/31  编辑:   资料来源:   点击次数:


       

                                  讨论题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请评价孟德斯鸠的这种自由观,并谈谈你如何看待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发言人/主笔:刘之源(2020级弘毅学堂人文科学试验班4小班第3小组)

其他小组成员:勇佩言,白礼文,于小贺,孔卓然,岳维轩,祁安然

大班老师:苏德超

小班带班助教:陈冠



以《肖申克的救赎》为例浅析法律与自由之关系


首先,我将阐释《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自由观的内涵,并将其与卢梭的观点进行比较,以作出更客观全面的评价;接着,我将探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并以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为例,分别从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理想主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视角出发,深入考察“自由”的内涵,对法律与自由间复杂的互动关系作出进一步的解读与诠释。


01

关于孟德斯鸠自由观

孟德斯鸠将自由分为两类:哲学自由和政治自由。哲学自由是指“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至少相信自己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而我今天的发言主要围绕其对政治自由的阐释展开。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在他眼中自由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相对自由。若个体拥有超出法律限度的自由,则会破坏他人的自由,所谓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孟德斯鸠的这种自由观。一方面,他将公民自由限制在法的范围内,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他构建的“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主张将立法、行政、司法权分离,以权制权,防止了权力滥用,有力地推动了立法的民主科学的司法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孟德斯鸠未能意识到政治自由的阶级性。政治自由的分配权依然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即这种自由仍是“少数人的自由”,不可能属于全体公民。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故其观点不可避免地具有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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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将其观点同卢梭的自由观对比后,我们发现,二者间存在共性,但有显著的差异。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自由和法律的统一论者,都主张法律下的自由。但在此基础上,卢梭还主张公民相对于法律的自由。他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必须反映每个公民共享的公意,否则就会沦为统治阶层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当然,这样的观点也与他的立场密不可分:卢梭出身于社会下层,自然会更多地代表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他目睹了社会不平等给下层百姓造成的苦难,因此强烈渴望社会公平。卢梭与孟德斯鸠两人不同的身份和立场直接促成了两人自由观的差异,也因此诞生了两种不同的政体理论。卢梭主张“直接民主制”,归权于民,其观点较孟德斯鸠激进得多,但就当时的政治社会现实而言,欠缺可行性。在同卢梭自由观的比较中,我们对孟德斯鸠的自由观和政治学说的有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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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研讨现场汇报


02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从不是对立的两极,二者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时刻处于双向互动之中。


第一,法律产生于对自由的需要,它通过限制自由的方式来保障自由。专制社会下封建君主享有的近乎无约束的自由必然以牺牲其他个体的自由为代价,故整体上而言,社会仍然是不自由的。要达成社会总体的自由,就需要有强制力来约束每个个体及团体的自由,这种强制力就表现为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及相关机构。法律的制定即是通过让渡小部分不必要的自由来保障其他自由的手段。也就是说,当主体利益与社会整体秩序冲突时,我们需要通过限制个人一部分自由的方式,保障全体公民更大程度上的自由。


第二,自由的社会推动法律的进步,对自由价值的不断追求也正是法律发展的动力。例如身处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在种种社交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自己对社会事件的观点和看法,有时社会舆论能够推动某项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当这种自由权利膨胀,过激的言论演化为可能的网络暴力,即损害他人自由之时,也促成了关于网络法规的制订与细化,从而将自由约束在“度”之内。由此可见,自由与法律之间达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对自由价值的理解也在不断地演化更新,对于法律法规的调整正是出于维护自由根本价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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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现场讨论


卡尔·马克思曾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以说,自由是法律的根本价值。自由观念在整个法理学理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对于“自由”的不同解读,导致西方法理学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接下来,我将以《肖申克的救赎》为例,探讨这部影片背后体现的法律观,从另一种视角来审视法律与自由之间的这场拉锯。


《肖申克的救赎》中的主角,同法律之间展开过数次交 锋。从一开始蒙冤入狱,到在狱中帮助监狱长洗钱,再到越狱成功之后取出黑钱、告发狱长、移民国外……最后的一系列操作可谓是完成了一次完美的复仇行动。在感叹这位主角超凡的聪明才智的同时,你是否也会生出疑惑:他的种种行为几乎踩着法律的边线,简直是在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是否可视作对法律的亵渎?


不难发现,主角最终复仇的成功是建立在他对其后期一切行为法律后果的“精准预判”上的——他知道监狱长最终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有足够的把握自己可以撇清关系、不受牵连。这体现的是一种“法律预期说”。霍姆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是美国法界的权威性人物——曾说,法律就是对法庭事实上如何裁断的预期。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可以精准预测他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他就能够获得自由;反之,则必然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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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申克的救赎》剧照


其实,这部影片反应了典型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律观。法律现实主义看来,自由就是对法律的掌控力度。法律本身并不崇高,也不神圣,为了到达自由这一根本目的,我们可以在限定范围内“不择手段”,利用、操控法律工具为自己谋得最大程度的利益。这更像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钻空子”——你能钻的法律空子有多大,所换取的自由空间就有多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真正有罪与否不值得关心,重要的是在于他是否被“定罪”——而这又取决于他是否能够找到一个好律师,打一场漂亮的官司,为他的行为作出完美的辩护。《肖申克的救赎》中,一名囚犯的话也无意中揭示了这点:“我是无辜的,在这里的每个人都是无辜的,只不过是我们请的律师太差劲了。”简言之,如果一个人足够富有,那么他就有钱去请最好的律师,对于法律后果拥有最精准的预判,从而就有可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空间。自由,仿佛成为明码标价、由律师“贩卖”的商品——无关道德体认,充其量只是一场交易而已。这或许就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质: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在“趋利避害”的旗帜之下,“法律”和“自由”二者的正义性都被褫夺,我们通常意义上为其附着的道德色彩和隐性的价值判断也不复存在。不妨说,我们通俗上承认的这二者具有的精神内涵都被矮化甚至丢弃。


而法律理想主义,则持截然不同的态度。伊曼纽尔·康德——法律理想主义学说的发端人——就说过:“真正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自我主宰。”法律理想主义认为,人的自由天生就包含限度,即是一种内在的自律。这种“内在自由”乃是整个法律体系、乃至社会的价值根基所在。“有些鸟儿是关不住的,它们的每一片羽毛都闪烁着自由的光辉。”《肖申克的救赎》中这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台词,正是内在自由的最好写照。回到开头的问题,主角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吗?我认为并不。恰相反,是对法律的救赎——只有以同法律抗衡的姿态,才能挽救那个已然腐朽堕落的、无法再公正地评判基本的是非善恶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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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纽尔·康德


我们看到,法律现实主义的论调背后,其实隐含着法律理想主义的影子。试想,若所有人信奉法律现实主义,并看透其不过是政治的游戏、权力的角逐,可游戏规则只是掌握在掌权者手中,它归根结底只不过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再精准的预测也只能是预测而无法掌控……那我们为何还要参与这场游戏?这样一来,整个法律体系就面临崩溃的危险。而在现行体制之下我们的法律体系还在正常运转,我们的制度还能够维护人的基本自由,而不至于滑落到虚无主义的深渊,正说明在我们的内心深处仍然把法律当作一个正义的体系来看待。可以说,法律越是想要发挥它工具性的作用,越是需要我们去诉诸自由、平等、正义、尊严等等基本价值。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尔曼所言:“法若足以自行,必先为人信仰。”


综上,我们谈到了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理想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也发现法律与自由二者的关系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纯粹。但是,无论现实世界的普遍困境多么严酷,只要我们还能秉承对“内在自由”的坚守,那么这个世界便依然存在光明与希望——这是《肖申克的救赎》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每个人的心里或许都有一颗法律理想主义的火种,我们不应也不能让它熄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