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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经典 | 以赛亚·伯林:什么是消极自由?

发布时间 :2021/04/19  编辑:   资料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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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赛亚·伯(Isaiah Berlin,1909年6月6日--1997年11月5日),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出生于俄国拉脱维亚的里加(当时属于沙皇俄国)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20年随父母前往英国。1928年进入牛津大学攻读文学和哲学,1932年获选全灵学院研究员,并任哲学讲师,其间与艾耶尔、奥斯丁等参与了日常语言哲学的运动。二战期间,先后在纽约、华盛顿和莫斯科担任外交职务。1946年重回牛津大学教授哲学课程,并转向思想史的研究。1957年成为牛津大学社会与政治理论教授。1966年至1975年担任沃尔夫森学院院长。主要著作有《卡尔·马克思》(1939)、《概念与范畴》(1958)、《自由四论》(1969)、《维柯与赫尔德》(1976)、《俄国思想家》(1978)、《反潮流》(1979)、《个人印象》(1980)、《人性的曲木》(1990)、《现实感》(1997)等。


什么是消极自由?


对一个人施以强制,就是剥夺他的自由,问题是:剥夺他的什么自由?在人类历史 上,几乎每一个道德家都颂扬自由。正如“幸福”、“善良”、“自然”、“实相”一 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所以,几乎能够容纳绝大部分的解释。


我并不想去探讨这个变幻莫测的字眼的起源,也不打算去研究思想史家为它所提出来的两百多 种意涵。我所要探讨的,只是这个名词在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但却是最重要的两个意义,各自背后都包含了许多历史事件。


同时,我敢说未来也有许多历史事件,将会与这 两种意义下的“自由”,发生关联,我将和之前许多人一样,把我所要探讨的第一种 “自由”(freedom or liberty,我用这两个词眼来表示同一种意思)的政治意义,称为 “消极的”(negative)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 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


第二种意义的自由,我称之为“积极的”(Positive)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 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虽然可能有重叠之处, 但却显然是不同的问题。


”消极自由“的观念


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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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强制一词无法涵盖所有“不能”的形式——例如我无法跳过十英尺高;我是瞎子,所以不能阅读;或者,我无法了解黑格尔著作中比较晦涩的部分等。


如果基于以上这些理由,而说:在以上这些限度以内,我是被别人强施以压力、被别人所奴役,那就是偏颇之论了。强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 对我横加干涉。


惟有在某人使你无法达到某一个目的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说你缺乏政治自由(注一)。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个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注二)。


现代人的两个用语“经济自由”(economic freedom)及与此相对的“经济奴役” (economic slovery),阐明了以上的说法。有人主张说:一个人如果穷,某些法律不禁止他获得的东西,例如,一片面包、环游世界、或诉诸法院等,也无法获得,那么,他其实也就和法律禁止他去做这些东西,一样的不自由;但是,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 求法院给予我公平的判决,正如因为我跛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 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


如果说我无法获得某些东西的原因,是由于别人刻意加以安排,使我无法获得足够的钱去买这些东西,但是别人却可以弄到那些钱,惟有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认为我是被人强制、被人奴役。


换句话说,“自由”这个名词在此处的用法,是取决于特殊的社会和经济理论,这 些理论可用以说明我之所以贫穷和无力的原因。如果我是因为身心能力的不足,才导致物质上的缺乏,那么,我便只有在接受以上这个理论的情况下,才会说我的自由被剥夺了,而不仅诉说我的贫困。


除此之外,如果我是因为经过别人的刻意安排,从而处于我认为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情况中,那么我才认为是“经济奴役”或“经济压迫”。卢梭就曾经说过:“事物的本性不会使我们疯狂,唯有不良的企图,才会使我们如此。”


我是否受到压迫,其判别的准则是: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一意义下,我享有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愈广。


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在使用“自由”这个字的时候,他们所指的,也就是上述这个意思(注三)。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应该有多大,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他们认为不能漫无限制,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漫无界限地干涉彼此的行为;这种“自然的”(natural)自由,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中,要不是人类的最低限度之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就是弱者的自由,会被强者所剥夺。


因为他们体认到:人类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地趋于和谐,同时,无论他们信从什么学说,因为他们对其他 目标,诸如正义、幸福、文化、安全、以及各种程度的平等,持有极高的评价,所以他 们愿意为其他的价值,而限制自由。


其实也就是为“自由”本身,而限制自由。因为若非如此,便无法创造他们认为可欲的(desirable)人际联合。因此,这些思想家认为: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施以限制。


但是,他们同样又认为,尤其是英国的洛克与穆勒、以及法国的康斯坦和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处身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作最起码的发挥,而惟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


根据此一推论,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这一道界限应当划 在何处,极具争论,简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问题。


大体说来,人类毕竟是互相依赖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扰到别人的活动。“梭子鱼的自由,就是鲸鱼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分的人,才能享有自由。我们都知道,有人还说过:“一个牛津大学院长的自由,和一个埃及农夫的自由,完全是两码子的事儿。”


这一句话背后,隐藏着某些真实而重要的道理,但这话本身,仍然只是一种政治噱头。对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生了病、不识字的人,说要给他们政治权利,而且不让政府来干涉他们,等于在嘲弄他们的落魄;因为他们必须先获得医疗上的帮助,必须先接受教育,然后才能够了解他们所能享有的自由,再进一步去运用这种自由。


事实上,对于无力运用自由的人,自由又算是什么呢?如果不先提供人们运用自由的必要环境,自由又是什么价值?事有本末先后,正如一位十九世纪俄国激进作家所宣称的:在某些情况下,皮靴优于莎士比亚的作品;个人自由并不是每一个人的重要需求。


因为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受任何挫折——如果以此为自由的意义,则自由这个字的意义终必膨胀——最后它所代表的意义,要不是太多,就会太少。


埃及农夫在享有个人自由之前,必须先获得衣物与医药,同时他对后者的需要也更甚于前者;然而,今天他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或者明天他可能需要的更多的自由,和教授、艺术家、百万富翁们所需要的自由,却是同样的东西——而不是某种特别属于他的自由。


我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感到良心不安,并非由于他们相信人类追求的自由,随其社会或经济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分别,而是由于他们相信少数人之所以拥有自由,是因为他们剥削了大多数没有自由的人、或至少是对大多数人缺乏自由的事实视若无睹,而得来的。


他们相信:如果个人自由是人类的一项终极目的,则任何人的个人自由都不能被别人剥夺,这是相当有道理的。某些人更不能牺牲别人的自由,而享受自由。自由的平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谁使我享有自由、繁荣与启蒙,我便回报谁;最单纯与最普遍意义下的正义;凡此种种,都是自由的道德基础。


自由并不是人类的唯一目标。我可以像俄国批评家别林斯基(Belinsky)那样说:如果别人的自由被剥夺,如果我的同胞兄弟仍然生活于穷困污秽之中,如果他们还生活在脚镣手梏之中,那么,我也不要自由,我用双手拒绝这些自由,我宁愿和我的同胞兄弟,同甘共苦。


但是,我们如果仅以这种说法,把用语搅混的话,却得不到什么好处。为了要避免显著的不公平、或者到处可见的悲苦情况,我随时愿意牺牲我的一部分自由、或全部自由;我可以情愿而自由地这么做:但是,为了正义、平等、或同胞爱,我牺牲的是自由。


在某种情况下,我如果不做这样的牺牲,我的内心将会充满、而且理当充满罪恶感。但是,一种牺牲不会增长被牺牲的东西,无论哪种牺牲,在道德上有多大需要或补偿,都是如此。


一件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 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如果我自己、 或我的阶级、或我的国家的自由,是建立在许多人的不幸上面,则促成此事的体制就是不公正、不道德的。但是,如果我为了减少不平等的耻辱,因而去削减、或者丧失我的自由,却又没有能借此具体地增益别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所发生的是自由的“绝对丧失”(absolute loss)。


这虽可以由正义、或幸福、或和平的收获来补偿,但是,丧失的却毕竟是丧失了;如果我们硬要说:我虽然失去我个人的、“自由主义式”的自由, 但是别种形式的自由,即“社会自由”或“经济自由”,却增加了,则这样的说法,不啻是混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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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为了使某些人获得自由,有时候其他人的自由,必须削减,这一 点仍然没错。问题是:在什么原则下,我们才能如此削减某些人的自由?如果自由是神 圣而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么,我们将找不到任何这样的原则。


无论如何,在实际上,这些互相冲突的规则或原则中,有些必须让步:这种让步并不一定都基于某些可以明确陈述的道理,更不是都能概化成规则、或普遍的公理。无论如何,我们仍然必须找到一个 实际的妥协办法。


对人性抱持乐观态度,并且相信人类利益能彼此和谐的哲学家,诸如洛克或亚当斯密,以及某种心情下的穆勒,他们相信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与为个人保留一个不容国家、 或其他权威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是可以相容的。


霍布士,以及其他一些和他持相同看法的人,特别是一些保守、反动的思想家,则主张:为了避免人类的互相残杀, 因而使社会生活变成一处丛林或荒野,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更高一等的安全防卫,使人类能够各安其位;基于这个缘故,霍布士主张加强中央控制的范围,减少个人自由的范围。


但是,以上这二派,都一致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 侵犯到了那个保留区,则不管该保留区多么褊狭,都将构成专制。


自由与隐私权最雄辩的维护者康斯坦,忘不了法国雅各宾党人的独裁,他宣称说:至少宗教、意见、表达、财产的自由,必须受到保障,不容横加侵扰。杰佛逊(Jefferson)、柏克、潘恩(Paine)、 穆勒等人,也都各自列举了一些不同的个人自由,但目的都同样是不使权威过度扩张。


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才不致于“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弃,便是自我挫败。


那么,这个最低限度应该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抛弃它,就是违逆了我们的人性本质——这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然则,所谓人性本质却又是什么东西?它又隐含了哪些标准呢?


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一向争论不休,将来也仍会永远争论不休。然而, 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或某种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categorieal imprative)、或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定的, 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


一位最有名的自由斗士,曾经说过:“惟一能以自由为名,而当之无愧的,是用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自由。”


果真如此的话,我们是否有理由强迫任何人做任何事?穆勒认为我们毫无疑问地具有这种权利。既然正义的意义,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其他的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其实法律的整个功能,也就是预防这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成为拉萨尔(Lassalle)所讥讽为守夜者、或交通警察之类所代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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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然我并没有暗示,反过来说就是正确的。

注2:哈维修斯曾经清楚说明这一点,他说:“自由的人是不被枷锁束缚、不被囚禁的人,同时,也是不像奴隶那样,被惩罚所恐吓的人…不能像老鹰那样飞翔,或者像鲸鱼那样游泳,并不就是缺乏自由。”

注3:霍布士说:“自由的人即是能够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阻碍的人”;法律总是一种“锁链”,即使它使你免于其他更重要的枷锁,如某种更具压抑性的法则、习俗、或专断的专制制度、混乱状况的束缚等,也是一样。边沁所说的内容,大抵和此相同。



陈晓林 译

译文载《公共论丛》No. 1·1995, (北京)三联书店




文字:以赛亚·伯林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编:李竞开

终审:张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