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培养机制改革 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若干意见》(武大字[2017]4号)和《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大研字[2017]9号),提高博士研究生教学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开展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担任课程助教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内容
兼顾不同学科、不同类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以提升博士研究生的教学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为主要目标,在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中开展课程助教工作,使其胜任毕业后的教学与学术交流工作,培养未来优秀学者。
内容与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可以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中开展助教工作。主要完成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部分教学、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实习及创新实践活动指导等,协助主讲教师准备讲义、教案、制作课件、组织课堂讨论、小班授课辅导等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助教岗位设置遵守本科生院及研究生院关于助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研究生院和相关教学与培养单位共同负责指导学生开展助教工作,包括岗前培训,教学方法训练,教学过程监管,助教效果评估等。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教学方法训练,帮助研究生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掌握教学规律,提高表达能力、学术交流能力、教学评估能力。主讲教师要对课程助教进行课前上岗指导,共同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并对课程助教工作进行评估。
(四)从2018级起,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担任课程助教将列入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必修环节,在校期间应参加至少1门课程或1个学期时间的助教工作。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担任课程助教工作纳入毕业审核条件。
鼓励其他年级在读研究生担任课程助教。
研究生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教学与交流能力进行评估。经导师批准,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以申请免除助教工作要求。
(五)学校将对完成助教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颁发助教工作证书,并给予1个助教学分。考核优秀者,由学校颁发“优秀助教证书”。助教情况将记入学生档案。
执行与保障
(一)研究生院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做好管理、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工作,优先保证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应聘助教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业优良、身心健康,在本科或研究生期间,学习过相近课程且成绩优异。
(四)博士研究生须经申请,主讲教师、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方可担任助教工作。
(五)博士研究生完成教学实习后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助教工作考核表”(附件);主讲教师须对工作量和助教工作效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表签字,提交培养单位审核。
(六)培养单位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支付助教劳酬。
其他说明
(一)博士研究生在担任助教的过程中,须遵守本科、研究生教学管理及助教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学校鼓励其它类型博士研究生参与课程助教工作,相关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