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班研讨

小班研讨丨辩论:规则保障自由VS规则限制自由

发布时间 :2022/06/24  编辑:   资料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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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内容:《论法的精神》与自由

授课班级:经济与管理学院2022级第四大班第一小班

大班老师:李雪松教授

小班老师:郭圆圆

研讨方式:学术辩论

辩论题目:规则保障自由 vs 规则限制自由


编者按


2022年5月3日,经济与管理学院第四大班第一小班在工学部主教115教室举办了一场精彩的辩论赛,主题为“规则保障自由VS规则限制自由”,针对李雪松老师所教授《论法的精神》相关内容展开研讨。辩论赛评委由助教与每小组学生代表担任,经评委团投票产生每轮辩论赛结果,综合考虑辩论仪态、对辩题的理解和展开、辩论技巧及逻辑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同时辩论还应紧密围绕《论法的精神》展开。

经济与管理学院第四大班第一小班第二组在此次辩论赛中所持观点为:


规则限制自由


辩论非为胜利,而为真理。本组虽未获胜,仍收获颇丰,展现了独属自己的风采。以下请欣赏本场辩论赛中同学们智慧与才思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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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及分工

辩手:王娟娟、张馨予、曾雨、陈依

主持人:徐桂雯

评委团成员:唐煜雄

指导老师:李雪松教授

助教:郭圆圆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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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实录

一辩


王娟娟

谢谢主持人,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我们正本清源。“规则”是典式、法则、共同遵守的条文规范。“限制”是指阻碍、制约。“自由”是指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显而易见,规则是对个体行为做出的约束,所以规则一定会限制自由。


我的论证如下:


【从自由的程度来说】

第一,“自由”是指没有外在障碍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但绝对的自由并不一定满足社会的集体权益,所以社会制定了规则以限制自由。自由就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但这是野蛮鲁莽,放纵情欲。就如:我要烧国旗就烧国旗,要锯旗杆就锯旗杆,要打你就打你,要杀你就杀你。这一类行为,虽然是自由,但更是无法无天,是乱来。所以,社会制定了规则,以限制绝对的自由,保障公民的利益。在《社会契约论》中,便提出了“主权”的概念,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借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而法律自然也就约束了过度的自由。由此可见,规则是限制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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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则的定义来说】

第二,规则是人所定义的,不是完美的,而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事物是发展的,所以规则一定程度上会限制选择的自由。中国人常说“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启示人在面对实际情况时要学会变通,但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规则对选择自由的限制。中国是典型的人情社会,社会中存在很多潜规则,这种时候潜规则就限制了想要完全依靠正当途径进行竞争的自由。另一方面,规则因由人制定因而具有滞后性。规则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规则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和正在发生还没有定型的不确定事物进行规定。同时,规则的定制需要繁杂的程序,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制定出来的,是需要较长的时间的,而现实的变化是迅速的,最快发生,最快变化,这就导致规则应变不来。就好比现实中法律的制定,需要社会上已经发生相应情况后,相关法律才会加以完善。例如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原来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休息情况已无法适应社会现实,人们劳动休息的自由受到限制,2020年《劳动法》才根据社会现实修订完成。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规则会限制社会发展的自由。

综上,规则限制自由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实,我们不必对其嗤之以鼻,也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正是因为规则与自由的相互制约与发展,我们的社会才能平稳发展。


二辩


张馨予

谢谢主持人,再次问候在场各位!非常感谢对方一辩的精彩论述,这里我将针对对方关于自由和规则的定义进行驳辩。


【从自由与自由权来说】

首先,贵方给出的自由的定义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而我方查阅资料,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概念是自由权的定义。对此,我想问一下贵方,对于自由和自由权是否进行了混淆呢?


【从相对的自由来说】

退一步,照贵方的阐述,我们可以总结为:对任何社会而言,其中社会个体的自由均是相对的自由,必须受到该社会的约束。每个社会个体的自由之间相互的制约即为社会的约束,即此社会为自由的社会。社会个体之间存在不平等的自由之间的制约关系即为不自由的社会。在此条件下,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贵方说的规则保障自由中的自由,已经是经过社会共同商讨,已经进行限制的相对自由呢?那么,自由也是一种规则,我们是否也可以认为贵方已经是建立在论证我方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的论证呢?


【从自由的适用群体来说】

最后,贵方说“规则保障自由”,但贵方并没有对使用自由的群体进行一个规范。按贵方的阐述,规则保障了社会自由的最大化,但不能否认的是贵方社会自由的最大化是以限制一小部分人的自由为基础的,那贵方自由的适用群体就已经是缩减了!当法律判处罪犯无期徒刑的时候,就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权,那贵方是否承认这也是规则限制自由的例子呢?


【从规则是否合理来说】

再退一步,贵方说规则保障自由,但规则一定是恰当的吗?贵方提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我想问“方圆”一定就是好的吗?封建时期的“三纲五常”同样也是规矩,但我们能说它保障了妇女的人格自由吗?规则包括明规则、潜规则、原规则,人情社会便是一种潜规则现象,贵方认为它保障了人们通过正当途径竞争的自由吗?社会默认且共同遵守的就一定是对的吗?如果是这样,我们又为什么会定义古希腊城邦雅典的陶片放逐法是集体暴力?相反,我们还有“真理是在少数人的手中”,“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等论据,譬如,鲁迅先生以文字救中国,这当然并不符合封建社会的规则,但我们同样说,鲁迅先生为中国国民思想自由做了很大贡献,贵方又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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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次阐述我方观点,规则当然会限制自由,但当合理的规则限制自由时,人们的权利便得到了保障,当无理的规则限制自由时,人们的权利便受到了侵犯,但无论如何,规则都是以限制自由来发挥自身效用的,因为没有人遵守的规则便会毫无意义,即规则是限制自由的,谢谢大家!


三辩


曾雨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我在这里想问正方辩手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自由无法被制约。

自由分为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你方的问题中的自由明显是绝对自由,但绝对自由只是理想的状态,是没办法实现的。你方谈论的自由其实就是相对自由,同时根据相对自由的定义,它是被限制过的。

卢梭曾说:没有束缚的自由永远不是真正的自由。世界有它的规则,有些尚待人类去打破,有些违背了就无法生存下去。我们人类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既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也有获得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有限的条件下获得相对的自由。


第二,规则不等于规律。

规则是典式、法则、共同遵守的条文规范。规律是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规则是主观的,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认可才存在。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你方是否混淆概念,将规律讲成了规则。


第三,对于贵方所问的“酒桌文化”等潜规则限制的是公平而不是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进不进行潜规则的自由)我将作以下两点说明


首先,潜规则的存在会影响人们选择的自由,这种影响就是制约。进一步说,潜规则是先于其他规则的,它会迫使我们选择的余地减少。不公平之后,大家选择的自由也就不一样了。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对我们自由的限制。

第四,贵方对于规则的好坏以及是否是保障自由还是不利于自由这两个问题,没有一个合理的判断标准。因此,我方认为贵方对于规则保障自由的阐述存在逻辑问题。


小结:

【针对规则保障自由的主观性】

从规则和自由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规则必然会限制自由,这是客观的事实。但这种限制是好是坏,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规则是否合理?保障一部分自由的同时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其他自由?这些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正方规则保障自由的观点是片面、不客观、感性、不科学的结论。我们需要规则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但我们不需要强权与独裁的统治;我们生来就有追寻自由的权利,但无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不会被规则所限死,规则也因自由而有边界,我们社会正是在二者的动态平衡之间和谐发展。如何遵循二者之间的平衡?这正是一代代人类所不懈追求的时代命题,也需要我们的努力。


四辩


陈依

谢谢主持人!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针对正方的观点,我要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规则限制自由。


【正方观点在我方观点前提下】

第一,我方认为的自由是广义的自由,包括过度放任的自由,所以我们用规则来限制放任的自由。而正方认为的规则所保障的自由是相对自由的概念,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既然是相对的自由,那就是已经受到规则制约的自由,其实也反向证明了,规则限制了自由。


【正方观点以偏概全】

第二,规则具有制约性,这种制约性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消除的。社会由种种规则维持着次序,不管这种规则是人为设定的还是客观存在的,不管这些规则是合理的还是不完善的,只要是规则,便具有制约性。因为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或相对的约束力,约束着人的行为。而正方认为的“规则保障自由”是以偏概全,因为规则并不总会保障自由,我们不能说潜规则、元规则保障了自由。


【我方观点是客观事实】

第三,我方认为规则限制自由,是一种客观现象:规则确确实实会限制自由。可是这并不代表我方的态度,我方并不绝对认为规则应该或者不应该限制自由。因为有时我们需要为自由发声,打破那些迂腐的规则;有时我们总要牺牲一些自由,来维持更好的社会秩序。无论是发声的自由还是牺牲的自由,都是受到了规则的限制的。


【正方观点偷换概念】

第四,规则总会限制自由,合理的规则也会限制自由:比如戴口罩、不聚集、按时做核酸等,会限制我们穿着自由、出行自由等等。但是我们牺牲这一部分自由,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所以规则限制了自由,但规则保障了权利。我方认为,正方的观点“规则保障自由”是偷换概念,因为规则选择牺牲自由,保障的是我们的其他权利,而非自由。同时,不合理的规则更会限制自由:比如一些潜规则,加班文化限制了员工选择休息的自由,酒桌文化限制了通过正当程序进行竞争的自由。这些规则显而易见都限制了自由,并没有保障我们的自由。

综上所述,无论是何种规则,无论是何种自由,规则一定会限制自由。我方坚持认为:规则限制自由。同时,我方也希望规则能够不断完善、自由能够不断扩充,我们不能有暴力的规则,也不需要过火的自由。虽然规则限制了自由,但规则与自由仍应以相互规约的关系,由此维持社会的安定祥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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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反思

首先,我们小组辩手陈述时语速较快,对方辩手没有听清我方论述部分内容,因此我们组需要加强把握整体辩论节奏和语言表达的能力。其次,在观点陈述与内容表达方面,较少运用具体的例子,于逻辑和定义处着墨较多,陈述不够生动。最后,我们“守”的内容较多,没有做好攻击对方观点的针对性准备,前期准备不足也是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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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心得

辩论赛非常强调逻辑、思辨与语言表达,这次准备过程提高了我们对特定问题的全面思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现场灵活应变能力。同时,我们小组一起讨论、分析、写稿,保证内容前后一致,避免矛盾,这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团队协作能力,也增进了小组成员之间的感情。准备一场辩论的过程,也是深入思考的过程,不断完善自身观点,洞察优势与不足,有助于理解《论法的精神》中关于规则与自由的观点。最令人受益匪浅的是,通过这次“激战”,我们深刻领悟到辩论的意义与价值在于观点的碰撞与交流,而不是单方面的输出。表达自我固然重要,但倾听他人观点,反思自我更为重要。决出胜负并非辩论的目的,辩论是为了更深入理解一个问题,开阔自身的视野。辩论只是手段,而在过程中收获知识,实现成长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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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雨 (辩手)

责任编辑:李猛、卢汉彰、雷娇娃

终审:李培蓓、庄承志

邮箱:whuge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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