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历史学院2019级 王哲
指导教师评语:
博通雅正,贵在自由。但何为“自由”?却见仁见智。这篇文章通过对庄子的“自由”和孟德斯鸠的“自由”的阐释与比较,提出了自己对“自由”的认识与理解,并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了这种“自由”在个体人生和当下社会中的意义与价值。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博雅教育,正当如此。当然,作为一篇论文体的文章,在写作方法和写作规范上尚存在一些不足,这也提醒我们在以后的教学中要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与指导。
(文学院教授 高文强)
简论庄子与孟德斯鸠的“自由”
摘 要:
古往今来,关于“自由”这一问题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东西方的思想家们对此都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其中,极具代表性并且影响极为深远的是中国古代道家的庄子与西方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于自由问题的论述。二者的思想各有其特点和侧重,在某种程度上恰好形成互补。本文便试图分析他们关于自由问题的核心思想,并进一步探讨这两种自由观的价值。
关键词:自由;庄子;孟德斯鸠
一、引言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一语道破了“自由”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人的本性是追求自由的,但何为“自由”,“自由”是否有限度,如果有,其限度又在哪儿,以及“自由”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状态?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吸引着无数思想家孜孜以求,渴望找到一个答案。在今天,“自由”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为人们津津乐道,甚至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还把“自由”作为社会层面的第一个要求。至于我们个人,要成人成才,也必得有“自由之精神”。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自由”这个话题做一些探讨,了解古今中外关于自由问题的重要思想成果,体悟其对于我们自身和当今社会有哪些价值。
二、庄子的“自由”:即物而出物,自在逍遥
“自由”一词,在《庄子》中并没有直接出现过。这一词的应用,可以追溯到东汉时期。中国人用“自由”这个词,表达的是“自己做主”的意思,但这种自由乃是“在外的自由”,亦即制度外的自由。所以,自由一词在出现后语义就迅速贬义化了。因此,我们所要讲的庄子关于自由的观点,并不完全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而是接近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自由”。
尽管庄子并没有直接提到自由,但他对于这一境界的推崇和向往却渗透在《庄子》的字里行间。《庄子》第一篇逍遥游便深刻地阐发了他对于逍遥自由境界的推重与向往。庄子的“逍遥”,在大多数情况下,差不多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自由”,只是在具体内涵上有所差别。因此,要论庄子的自由思想,不过分苛求准确性的话,便可以等同于论庄子的“逍遥”思想。
庄子的“逍遥”,无论是状态意义,还是行为意义,都有自得、自适、自在乃至逸豫之意。这些在《庄子》文中都是积极而非消极意义的[1]。这些意思,很接近于我们现代所讲的自由。庄子的“逍遥”,是一种玄妙的境界,顺应着万物的自然之理“道”,就可以“游心于无穷”,让精神驰骋四海、遨游天外,突破形骸的束缚,无处不可至,以达于一种精神上的自在与逍遥。从这个意义上讲,庄子的自由首先是一种精神与意志层面的自由。这一思想,深深影响了我们中国人几千年的思维方式,以至于我们一谈到“自由”,首先想到的就是一种精神的超脱。但要说明的是,庄子的“逍遥”并不单指精神上的自由,而是精神与身体都是自由的,是一种身心一体的自由。这一点,从庄子“游世”的观点可以看出。游世就是生活在俗世中。生活在俗世中,就必然会遭遇许多不得不面对的处境,庄子的做法是“做世俗社会里当作之事,但把这些事情(甚至是很不乐意做的、很不情愿遭遇的处境)当作实现出离自身的凭借和手段,或者叫做即物而出物”。[2]实质上,就是以世俗之事为历炼,从而超越荣辱、超越自身,身处世俗,却又不为世俗所局限的一种若即若离的境界。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就没有什么可以让你拘束了,亦即达到了“自由”。试想,一个人如果连世俗生活中的种种麻烦都处理不好,很难想象他能达到庄子所说的逍遥境界,即使短暂达到了,也没有持续下去的可能。庄子的“逍遥”,从来不是身心割裂的,而是身心一体的。真正掌握大道而能心游四方的人,其在世俗生活中也必然是如鱼得水、游刃有余的(这并非指左右逢源,油滑处事)。
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庄子的“逍遥与自由”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得不谈到庄子的另一个重要哲学概念——“游”。“游”在《庄子》中出现多次,语境不同意义也不同,但最主要的意思恐怕还是“游心”、“游世”。所谓游心、游世,即为从社会关系中出离了自身,把自己放在另一个天地与境界里遨游,在一种更为宏阔的层面上实现身心的自由与逍遥。“游”,可以是身游,但主要是神游,最终达到“心有天游”。如果能够“乘道德以浮游”,虽身在方内,心却在方外,那就有两个天地,个人也就不会为尘世所限。这是最理想的境界。听起来似乎有点抽象,简单说来就是从纷繁的社会中跳脱出来,以艺术和游戏的心态对待世事,无论处境多么艰难都以悠游、闲雅、从容的态度面对。除此之外,庄子还主张通过放弃来实现逍遥。逍遥游中“有待”与“无待”的论述非常经典,“无待”亦即一种逍遥之境。那么,怎样摆脱种种“待”而达于“无待”呢?方法之一就是放弃。人需要的越少,获得的自由越大。这对纠正当今贪婪成性的社会风气无疑是具有相当积极意义的。处在社会关系中,对财富、名誉、权力等的欲望就是所“待”的东西。欲望越多,所待越多,人越难以从尘网中挣脱出来,遑论逍遥自由。因此,庄子主张通过放弃来达到自由,所谓“虚己以游世”即是此理。但这不意味着完全的出世。庄子说:“物物而不物于物。”郭象注解道“唯与时俱化者,为能涉变而长通耳”,此言得之。也就是说,经历社会中的所有事物,做该做之事,却不泥于这些事,处乎其间,出乎其外。可以看到,庄子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就是这种“即物而出物”的境界。
三、孟德斯鸠的“自由”:法律内的政治自由
古希腊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明,许多现代世界中人们习以为常的概念在那时已经出现,“自由”也不例外。不过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与“自由主义”联系密切,而自由主义的真正起源是在启蒙运动时期,。作为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自由”这一传统概念做了富有创造性的阐释,推动其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政治原则。孟德斯鸠的自由不同于庄子,庄子的逍遥与自由更倾向于哲学层面,而孟氏自由的核心是一种政治自由,其他的经济自由和公民自由只不过是对前者的补充,这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从人与自然法出发,认为人的本性是恐惧。在这种最初的恐惧感情支配下,人们相互逃离,但恐惧又使人们为了保存自己而彼此靠近,慢慢地,形成了社会。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感便消失殆尽;原来存在于彼此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战争状态开始了。由于人性的自私,他们试图将社会中的主要利益据为己有,于是便产生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战争,必然意味着和平与个人的自由被破坏,法律,也就随之要求建立起来。可以说,法律最基本、最初的功能,就应该是使人们保持和平状态,保证人们的自由,并且不受他人迫害而产生恐惧的感觉。进一步地,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有权做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他说:“在一个国家,即一个有法律的社会,自由只能是人们有权做应当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做的事。”很明显,孟德斯鸠的自由是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人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而只能在法律范畴内。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那么其他人也可以违反法律,最终结果就是所有人都不再享有自由。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必须主动放弃一些自己的自由,以此来维护个人其他的自由。这种自由,偏向于集体本位的自由。
孟德斯鸠对自由的定义简明而清晰,他的重点不在于论述自由是什么,而在于论证什么样的政体可以保障他所说的这种自由。为此,他做了详细而周密的制度建构,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权力制衡”的概念并不新鲜,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古代罗马的政制,近代洛克的分权思想,都有类似的观点。但孟德斯鸠进一步发挥创新,使得分权的最终实现更依赖于制度设计,而非个人道德。即,纵使担任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官员的人的德行并不高,但由于制度的安排,仍能实现相互制衡,防止独裁,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自由。也就是说,在保障个人自由方面,个人素质因素的重要性下降,而制度性因素重要性上升,由此使得法治被置于更可靠的基础之上。至于这一套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就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了,在此就不细述。尽管孟德斯鸠描绘的蓝图看起来是如此的美妙,但从后来的历史看,其结果并未像孟德斯鸠描述得那样令人满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四、两种“自由”的价值
前文已经简要论述了庄子与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思想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从中,二者之间的差异显而易见。但同时,他们也恰恰具有某种互补性。庄子的自由,偏重于个人;而孟德斯鸠的自由,则偏重于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如何保证自由,是一种集体的自由。习近平总书记曾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庄子与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论述,正好分别侧重于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庄子的“道德”概念内涵更丰富,层次更高),如果我们对此辩证地加以吸收,必将大有裨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进步,但同时市场经济固有的逐利性弊端也带来了道德滑坡等问题。学习庄子的自由思想,无疑能帮助我们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使心灵摆脱名缰利锁,自由翱翔于九天,也有利于在整个社会激浊扬清,注入一股清风正气。庄子的几种自由人格中,我们或许达不到“至人”“神人”“圣人”,但却可以向“德人”努力。德人通常生活于尘俗,但他们也可以在其中获得快乐、平静、宽闲、自在。他们内心清澈纯洁,外形却能与尘俗处,随顺而不违逆尘俗。[4]做到这一点,我们必能感到心灵得到涤荡,灵魂得到升华。同时,对于庄子某些偏向消极的态度,我们也应仔细甄别,加以扬弃。毕竟,现在的我们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积极有为的思想是这一时期我们应该提倡的。
至于孟德斯鸠的自由思想对当今的价值更不必说。孟氏的思想对我们当今建设法治社会无疑有参考价值。法究竟为何而立,回答好这个问题,才有可能立出良法,有了良法,才有可能有善治。法,如果不从维护人民利益出发,就会变成统治阶级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从而与其初生时的目的背道而驰,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拥护,自然人们也不会愿意去遵守。而为了强迫人们遵守这些恶法,势必制定出更多恶法。如此恶性循环,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彻底爆发。通过制度建构来维护自由,更可以为当下我们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两种自由思想在当今都有其价值,但就我个人而言,还是更向往庄子的那种逍遥自由,我认为,庄子的自由观会具有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并非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那在遥远的未来,当法律都已经消亡时,自由又如何追求,如何保障呢?恐怕最终还是要回归人本身,回到哲学层面,才能解决人们精神上的困惑。当然,真到了那个时候,人们的思想境界应该是相当高了,所以人们可以更有深度地去思考、去追逐那个神秘而令人着迷的“逍遥自由”之境。不过,在目前的历史阶段,“两者并重,不可偏废”应该是最好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李大华:《自然与自由——庄子哲学研究》 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51页。
[2] 李大华:《自然与自由——庄子哲学研究》 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55页。
[3](清)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70页。
[4] 李大华:《自然与自由——庄子哲学研究》 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