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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沙龙丨宽和政府与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研读

发布时间 :2020/11/16  编辑:   资料来源: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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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段德敏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专长近代欧洲(尤其是法国)政治思想、当代民主理论研究,在中英文期刊发表文章几十篇,著有Political Freedom in Tocqueville、《<论美国的民主>导读》等,因其在托克维尔研究领域的贡献,曾受邀担任Review of Politic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等期刊的匿名评审人,受邀参与Palgrave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相关章节的撰写,等等。



2020年11月14日晚7点,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长聘副教授段德敏带来了一场主题为《宽和政府与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研读》的讲座,此次博雅沙龙在腾讯会议、b站和抖音多平台直播,主持人为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伟教授。


讲座伊始,段老师先介绍了孟德斯鸠的生平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路易十四(1638-1715)、路易十五(1715-1774)时代,出生在法国贵族家庭。1706-1708年于波尔多大学学习法律,1721年发表小说《波斯人信札》,一举成名。1728年以后,孟德斯鸠周游了几乎整个欧洲,在英国居住了两年,成为巴黎上流社会沙龙的常客,1748年,他发表了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心怀志向,决心要亲自完成一部著作,在《论法的精神》的序中,孟德斯鸠写道:“如果这本书获得一些成功的话,那么,主要应归功于主题的庄严性,但是我不却不认为我是完全缺乏天才的。当我看到在我之前,法兰西、英格兰和德意志有那样多伟大的人物曾经从事写作,我景慕不置;但是我并没有失掉我的勇气。我同达·科雷久一样地说:‘我也是画家’。”


“宽和政府”的概念


《论法的精神》作为一部巨作,结构较为松散,内容间关联度不够高,在这种情况下,段老师认为,“宽和政府”是一种引领性概念,是理解这本巨作的关键线索之一。一般政治理论都会设想好的或理想的政治是什么样的,以方便人们反思现实的政治,并给予其理解,从古典时期的柏拉图到近代的洛克、霍布斯,再到当代的罗尔斯等,都是如此。但孟德斯鸠并没有设想这样一种理想状态,他最接近“好政治”的设想是“宽和政府”(gouvernement modéré),然而他也并未赋予其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很多地方提到或使用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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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宽和政府”的概念,段老师把“宽和政府”和专制政府的比较作为切入点。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府“要求绝对的服从,…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而“宽和政府”反之,权力受到约束和制衡。不过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宽和政府”不仅可以用于批评专制政府,也能被用来批评民主(共和)政府。在孟德斯鸠看来,在民主政治中,人民的权力也要得到一定的约束,人民的权力不等于人民的自由,若人民联合制定法律,联合进行统治,那么权力容易不受控制,而这也是“宽和政府”的反面。从这两点就可以看出,“宽和政府”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力要受到约束和制衡。这一理论在后世的西方代议制民主中得到相当程度的体现,即民众的力量、大多数人的声音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也有人认为,“宽和政府”的概念是一种“消极”的概念,即其并未描绘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仅仅指出社会的权力应该受到约束以及限制。


在“宽和政府”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才提出了如今人们熟悉的三权分立的理论。他将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性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若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则一切都完了。”


英国政制——现代自由主义


对于“宽和政府”,孟德斯鸠给出的主要例子是英国政制。古往今来,每个国家都有自身存在的目的——扩张是罗马的目的,战争是拉栖代孟的目的,宗教是犹太法律的目的,贸易是马赛的目的,君主和国家的国荣是君主国家的目的,君主的欢乐是专制国家的目的……而英国政制却是以政治自由为目的,这是英国政制重要的特点。在孟德斯鸠看来,英国是掩藏在君主政体下的共和政体,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随着近代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英国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发挥到了极致,从而颇符合“宽和政府”的标准。此外,英国还设立了代表制,“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以古希腊、古罗马的共和政治为例,古希腊、古罗马的公民为积极公民,他们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政治参与既是权利也是责任,而代表制的优点之一便是将大多数公民从政治参与之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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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及古代共和国的时候,孟德斯鸠多采取一种负面的语气,以斯巴达人培养后代为例,他在《论法的精神》写道:“把偷窃和公道的精神混合起来,把最苦的奴役和极端的自由混合起来,把最残酷的感情和最大的宽和混合起来,这样便使他的城市获得巩固。…国民有野心,但没有致富的希望,他们有天然的感情,但没有所谓儿子、丈夫和父亲。”他并不认为古代共和国的政治模式是现代社会的出路,一方面,他认为古代共和国强调美德与简朴,与现代社会商业经济活动格格不入。古代社会排斥商业,将商业与腐败联系在一起,而孟德斯鸠赞扬商业,认为商业“正在使野蛮的风俗日趋典雅与温厚”,“商业的精神在人们的思想中产生一种精确的公道的观念,”让人们向往和平,而不是扩张和征服。另一方面,在古代共和国的政治模式之下,公民的平等可能会导致极端的权力。


这一从古至今的“进步”的观念,影响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包括休谟、亚当斯密等人。基于孟德斯鸠对英国政制的推崇以及对古代共和国的贬损,很多学者都认为孟德斯鸠从英国政制看出现代社会的出路:代议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对个人自由、私有产权、商业经济活动的保护等等,而当代解读孟德斯鸠的主流研究都认为,孟德斯鸠是一名典型的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但段老师对此解读持有一定的怀疑,他认为这种解读似乎过度放大孟德斯鸠对英国政制的推崇,事实上,孟德斯鸠对英国政制着墨不多,他以正面的语气用了大得多的篇幅讨论了欧洲君主政体,并且,他在描述英国政治的末尾表示,英国政制是极端的自由,而欧洲君主政体是适中的自由,“即使是最高尚的理智,如果过度了的话,也并非总是值得希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人类。”


君主政体——社会结构与法


孟德斯鸠对君主政体的看重甚至可以说超过其对英国政制的看重,基于这一点,段老师调整了他对孟德斯鸠理论企图的理解。首先将欧洲的君主政体与古代共和国做比较,古代共和国(以民主政体作为主要代表)的原则是“美德”,公民要处处以公共利益为先,时刻准备好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同时,如前所述,古代共和国反对商业,崇尚简朴生活,喜爱征服与扩张。段老师强调,这里的“美德”是公共的美德,要求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先,具有随时为公共利益否定自己、牺牲自己,由此可以看出古代共和国对公民要求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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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孟德斯鸠认为君主国家对公民要求不高,“君主国家的生存并不依赖爱国心、追求真正光荣的欲望、舍弃自己、牺牲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以及我们只听说的古人所曾有过的一切英雄的美德。”因此,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更适合现代人,现代人有自身的诉求,特别是经济和商业上的诉求,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要为公共利益牺牲。君主国家的原则不是“美德”而是所谓“荣誉”,荣誉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要求优越的地位,品级,与优遇和高名显爵有关,追求荣誉是一种自利的行为。然而这种行为虽然自利,实际上却有利于公共利益,因为加官进爵的第一步是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从而才能获得荣誉,“这种虚假的荣誉对公家是有用处的”。另外,孟德斯鸠也强调,荣誉原则还包含着个人(尤其是贵族)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在君主国里,法律、宗教、和荣誉所训示的,莫过于对君主意志的服从,但这个‘荣誉’告诉我们,君主绝不应该命令我们做不荣誉的事,因为这种行为是我们不能够为君主服务。”因此,荣誉的原则还催生法律与规则,而君也要服从法律。


因此,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学说不同,孟德斯鸠在比较欧洲的君主政体与古代共和国时,实际上是比较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虽然孟德斯鸠没有明确这样说,但从他的视角来看,亚里士多德所做的六种政体分类实际上对应的只是一种社会类型,即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国。在比较古代城邦共和国和现代君主政体之下的社会这两种社会类型的基础之上,孟德斯鸠认为现代君主政体更适合商业,更加稳定,更有法可依,商业可以在其中发达,满足人们的经济和物质需要,而古代共和国则往往法律不健全,对商业不友好,也容易产生极端的权力,因此其倾向是很明显的。不过这一比较突出了孟德斯鸠对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重视,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式的政体学说和对机构性权力分立制衡的分析。


接下来,段老师进一步分析了《论法的精神》中君主政体与英国政制的比较。英国政治与其他君主政体的区别之一就是英国允许贵族经商,但孟德斯鸠却不赞同这一点,他认为如果贵族普遍经商,那么长此以往他们和平民没有区别,那么英国将会是一个普遍平等化的社会,其制度性的权力平衡和互相制约无法得到保障。而在欧洲君主政体,贵族拥有特权和地位,他们的存在构成了较稳定的社会基石,是权力平衡与互相制约的基础,贵族与荣誉原则相伴而生,“荣誉是贵族的产儿,也是贵族的生父。”与英国政制不同,欧洲君主政体不以自由为目的,“然而,从这种荣誉中却产生出一种自由的精神。”这里更进一步彰显了孟德斯鸠对君主政体中的贵族权力及其展现的精神的强调,虽然英国政制中包含着近乎绝对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但孟德斯鸠更重视无的无疑是贵族这样的社会性权力所构成平衡关系,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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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完君主政体与英国政制的比较后,段老师进一步比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从表面上来说,君主是否守法是这两种政体的区别,但核心的差异实则在于是否存在贵族。君主政体是一种(封建)贵族社会,而专制政体是没有贵族的社会,这两者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它们有着极不一样的社会结构,独立贵族的存在制约了君权,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使得欧洲君主政体下的君主守法。在段老师看来,这更进一步表明,孟德斯鸠比起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更注重社会力量的相互平衡。贵族社会的结构,社会性权力的平衡与互相制约,是其“宽和政府”的根本原因,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反映”。


从以上分析就可以看得出,孟德斯鸠将贵族看作是自由的基石,但贵族在今天早已是过去时,那么孟德斯鸠这种判断是否“过时”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段老师先把托克维尔之问作为解答的第一步。托克维尔作为后世的政治理论学者,曾提出一个问题:贵族消失之后怎么办?段老师指出,“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是孟德斯鸠提出的问题。”孟德斯鸠虽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他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提供了一些参考:以罗马为例,他认为罗马共和国转向罗马帝国的过程同时也是贵族社会转向专制下人人平等的社会的过程,在专制社会中,皇帝之下,人人平等;在《波斯人信札》中,他借波斯王子郁斯别克之口将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比作土耳其的苏丹,暗示欧洲的君主政体完全有可能‘专制化’。法国大革命前后,欧洲的贵族逐渐衰落消失,人人平等的社会逐步形成,目睹这一切的托克维尔继承孟德斯鸠的视角,认为贵族的消失是根本大事,他虽承认且赞扬贵族消失带来社会平等的积极作用,但也觉得贵族消失有可能导致“宽和政府”的消失——如多数人的力量得不到约束,权力得不到约束和制衡。与孟德斯鸠不同,托克维尔接受了贵族必然会消失这一历史潮流,并试图开始寻找贵族权力以及它所生出的社会性权力平衡的某种替代物。这是托克维尔对孟德斯鸠的发展,这一发展也让孟德斯鸠理论的意义得到彰显。


法与精神


孟德斯鸠虽然没有看到近代欧洲社会的结局,但他给出了理解这一变迁的重要方法: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或制度)要从理解这个社会内部的结构入手,我们首先要确立起一些不同的社会类型,分析其中哪些因素影响人们的观念、情感与制度的建立等等。在理解这一复杂的、整体的关系以后,我们才能理解不同的社会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孟德斯鸠对于社会类型的分类,上文所提及的独立的贵族是否存在就是一个关键的指标,它指向完全不一样的社会:古代共和国、现代君主国或专制过(社会),孟德斯鸠主要是用政体及其“原则”来表示这种社会类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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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社会类型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它们又有着不同的“普遍精神”。一个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精神”及社会结构,因此某个特定社会能够确立起来并有效运行的法律其实是相当有限的,因为这个法律的设立受其“精神”的制约。但反过来,一个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又是影响和塑造其“精神”的最大因素之一。段老师认为,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其实主要指的是社会结构所包含的人的普遍观念和情感,可以说是“社会结构”的一种“前概念”。从社会结构及其包含的“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出发,有利于理解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所在。


讲座的最后,主持人刘伟教授感谢段德敏教授为大家研读《论法的精神》提供了一种新颖独到的角度,衷心感谢段德敏教授今晚的思想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