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而存在,被誉为社会科学王冠上的明珠,但它并非独自闪耀,而是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其魅力也正是通过此类联系得以展现。此次讲座将通过观察法律与神话、宗教、历史、科学、哲学、伦理、政治、经济、文学和艺术等学科之间关联的差异,凸显法学的基本特点,在比较与溯源之中,逐渐揭开法学真正的面纱,认识法学最初的面孔。
主讲人简介
朱庆育,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深圳)访问教授,《中德私法研究》(CSSCI来源集刊)主编(之一)。曾荣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 第四届(2011年)与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研究兴趣及于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与法律哲学。代表作品主要有《民法总论》《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法律行为概念疏证》等。其中,《民法总论》被誉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2021年11月18日下午三点,金色的阳光尽情挥洒,第三十六讲通识教育大讲堂于武汉大学樱顶老图书馆正式开讲。本次讲座由朱庆育教授主讲,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学副院长武亦文教授主持。讲座开始前,通识教育中心副主任、经济与管理学院文建东教授向朱庆育教授颁发了通识教育大讲堂主讲人纪念证书。
朱庆育教授学术渊博,知识广泛,以法学与其他诸学科之关联为主线,从七个模块展开今天的讲座。他的语言妙趣横生而不失严谨客观,既有人文科学之浪漫情怀,又一展法学人独有之铮铮风骨。其详实准当的内容与信手拈来的援引,给予听众以启迪与顿悟。
引言:莫衷一是法律人
“海神普罗透斯诡谲多变,只向制服他的人说出真相。”而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可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此意义下,《奥德赛》中变化莫测的普罗透斯便与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学紧密相合。纵观历史,法学之态多面并存,莫衷一是。其既有普罗泰戈拉之悖的讽刺,亦有大学兴起之源的厚重;既有游吟诗人对法学之逃离,亦有杰尔苏菲高呼:“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学的多面孔在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和交互中得以展现,并绽放出其独特的光芒。
以下,朱庆育教授以七个层次展开法与诸学的比较,并在其中不断发掘专属于“法”的光辉。
远古年代,法律不存,矛盾常生。而求诸于神,则是原始的解决之法。祭祀、法师等神职人员,以神使名义去传达神的律令,以此维系社会安定、缓和阶级矛盾。在功能意义上,法学与神学具有相关性。然而,神性判决的介入依然有无法彻底解决的争端,矛盾双方也因此正义的缺位而常常陷入无止尽的复仇之中。朴素的同态复仇观念逐渐形成,展现出一种得失相当的正义感。神话中,雅典娜为俄瑞斯忒斯弑母案展开神庭审判,并以此为契机,建立人间的法庭。这一隐喻暗示了社会的转型,也进一步佐证了法学与神学的高度相关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宗教、血缘而联结的部落一步步走向城邦和国家,神的束缚力也在此过程中被削弱。那么在摆脱了原始社会的神性色彩后,法又该何去何从呢?
在了解过法的终极指向之后,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法何以成为法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与朴素的法的观念相比,其关键在于科学的事实判断系统与伦理的价值判断系统的相合相容。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司法也应采取三段论的推衍,即条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如此就完成了逻辑上的正确与政治上的正义。通过演绎推理的形式,它可以最大限度排除运算者的主观因素,而完全只与运算规则有关,即通过正确推导出正义。立法者提出的规则代表了正义,而这与三权分立的政治背景相适配。而现代意义上狭义的法律,也就是此类的解释法领域。这就是科学的法学,是一条科学的追寻正义的道路。
在了解过法的终极指向之后,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法何以成为法学。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与朴素的法的观念相比,其关键在于科学的事实判断系统与伦理的价值判断系统的相合相容。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司法也应采取三段论的推衍,即条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如此就完成了逻辑上的正确与政治上的正义。通过演绎推理的形式,它可以最大限度排除运算者的主观因素,而完全只与运算规则有关,即通过正确推导出正义。立法者提出的规则代表了正义,而这与三权分立的政治背景相适配。而现代意义上狭义的法律,也就是此类的解释法领域。这就是科学的法学,是一条科学的追寻正义的道路。
再让我们回到法学与神学的视角,在溯源中慢慢摸清“法”的本质。哲学家莱布尼茨有言:“法律与神学是有极高的相似性的,即成文的合理性的。”而所谓宗教的教义,也蕴含了不可挑战的权威之意。正如《圣经》之于基督教的不可挑战,法律也有其不可挑战性。通过这样一种理念,我们构建了法教义学,用形如数学的形式逻辑来计算责任与义务。但法学并不能成为恒久的教义,立法并不是永久法。以偶然之法追寻永恒之正义,无疑是虚幻泡影。
在神学底色之外,历史中的法也与史学在进行着不断地交融。因此,史学观点也是一个研究法学本质和演进的独特视角。
自然法学派认为,虽然我们说法律条文是立法者的创造,但实然上,立法者也受到历史与自然的约束。究其根本,立法者与法官都是法律的中间一层。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下,人应当寻求最原初的自然法。然而,穿过理论迷雾,我们似乎看到,绝对理性,神谕,自然规律,皆非自然法之本来,权力才是,与之相应,权力的流变也就造成了法之演进。
那么,在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之外,是否存在第三种解释路径?历史法学派提出新的观点。萨维尼曾道:“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规则是在民族交往中产生的,而法学家代表了民族的精神。如果法学家能够恰当地代表这个规则,而立法者能够恰当地表述这个规则的话,那么大致能保证大前提是真的。研究规则的过程形如历史学的工作,因为全要在过往法典与法律文献中挖掘。
历史与法学的分野是十分清晰的:对于历史解释没有答案,也不会去追求正确答案;而法学,文本解释需要正确答案,因为要追求正义。因而一个是探究式的,一个是独断式的。放眼文学与艺术,不乏作家解释与读者解释之争。受此启发以概括,法学之真理,既有主观解释,即历史上的立法者意志,又有客观解释,即关注本身的规范意志。而相应的法学之方法,大体可用萨维尼四准则囊括,即语法因素,逻辑因素,历史因素,体系因素。因此,倘若我们将法律视作一部作品,那么对其的解读又是否存在一种“作者已死”的困境呢?这是一个关乎法的解释权的值得深思的问题。
现在,让我们最后一次回到法的原初目的:追求正义。这里面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什么是正义?冲突产生了正义,又为正义提出了挑战。从卡尔尼德斯的木板,到洞穴奇案,再到电车难题,不同语境下的矛盾对正义提出了质疑。在伦理主义语境下,正义是一种先验的道德,是作为法律前提的存在。而功利主义则是说,正义的衡量并不具有先验的价值,而是要依据人类福祉的最大化进行判别。这哲学两种视野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论断,为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而无尽的思辨。所以,法究竟是什么?正义又是什么?我们又该怎样构建法律去维护、追求正义呢?这成为了“法”存在的根本意义。
现场提问
Q: 国际法中,存在尚不明晰的定义,这是否与法学的科学性相悖?
A: 这与国际法的特点有关,它更多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当然,其中的基本规则是相对一致的。诸如此类矛盾,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 立法存在滞后性与漏洞,需要司法者进行取舍与填补。这是否说明司法者承担了某种立法者的职责,二者的分野只是应然层面而非实然层面?
A:是的。事实上,立法过程也是模拟法律适用的过程,它在一个既有阶段一直向前发展。法学通过一个一个问题的提出牵引我们提出新的理论,解决新的问题。既然法律的发展没有终结,这个问题便不会有答案。
Q: 逻辑在法律中到底占据怎样的位置?
A: 逻辑是思维的结晶,在所有学科都很重要。我们应讨论的,是在法学中,逻辑的基本规则应贯彻到什么地步。事实上,越是形式化的学科,逻辑越占据核心位置。然而,法学是讲究实质的学科,它当然要讲究逻辑,但逻辑不是全部。我不能确定逻辑在法律论证中占多少分量,只能说,没有逻辑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的面孔千变万化,可是否有其不变之本质?是否有办法去证明法学存在价值,又为何存在价值?朱庆育教授的讲座,为我们梳理了法成为法学的脉络,从分析实证法学派探寻正义之路,从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研究法学本质和演进,最后又回到普罗透斯的原意"最初"(希腊文"protogonos"表示"最早出世的"),而法的原初目的就是:追求正义。整场讲座,既有详实的内容,缜密的引证,又有严谨的学理体系和深厚广阔的史学视野作为支撑,过程环环相扣,紧凑简洁而又充满智慧和趣味,有如一场学术的饕餮盛宴。而在提问环节,珞珈学子结合自己的认知与疑惑,与朱庆育教授形成了机具探索性和交流性的对话。最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用朱庆育教授的话语方式表述为:人类无时无刻不在面对利益冲突,一日冲突不止,一日法律不灭,一日争论不息。法律人,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文字:罗朗、赵一骏
摄影:尚晓
责任编辑:李猛、卢汉彰
终审:李培蓓、尚晓
邮箱:whugec@163.com